漳州市龙海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1-08-15 16:03   来源:   编辑: 郑晓峰    郑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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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境外疫情海上输入,依据上级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远洋渔船按照口岸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管理。

  二、在册渔船和乡镇管理的涉渔船舶必须安装北斗示位仪(定位仪)、AIS等设备方可出海。海上作业严禁拆卸、破坏、屏蔽斗示位仪(定位仪)、AIS等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交易非法渔获物。

  三、乡镇(街道)、村(居)结合实际,在辖内渔港、澳口等停泊地设立疫情管控点(卡口),进驻管控工作组值班值守。所有进出港船舶严格执行“四报备”制度规定(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港信息、健康信息),进出港向疫情管控点(卡口)登记报备。

  四、上述船舶人员出海前必须全员接种新冠疫苗,未接种人员不得出海作业。在册管理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和乡镇管理的涉渔辅助船人员出港后第一次回港上岸时应做核酸检测,此后每15天接受一次核酸检测。在册管理大中型捕捞渔船(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人员出港后第一次回港上岸应接受核酸检测,此后每7天接受一次核酸检测;航次出海时间超过7天的,每航次回港上岸均应接受核酸检测。在册管理收鲜捕捞辅助船人员按航次接受核酸检测。接触境外人、船、物的人员返港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属地疫情管控点(卡口)报告,上岸后参照入境人员“14+7”的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五、“三无”船舶严禁出海作业,所有“三无”船舶应自行到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主、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顶格处罚。在册渔船返港后,未如实申报在海上接触境外人、船、物情况的,将取消各类财政补助并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给予3万元奖励;重大线索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110(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05966750110(漳州海警局龙海工作站),05966712395(漳州市龙海区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

  漳州市龙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