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程溪司法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具体要求,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2021年7月9日,程溪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幼儿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1年6月23日,郑某某(未成年人)寄托于漳州市龙海区某幼儿园,当天中午约11时40分许,幼儿园老师安排幼儿吃完午饭后休息期间,幼儿郑某某(6岁)在教室内与其他小朋友嬉戏玩耍过程中不慎窗户掉落下来,恰好砸到郑某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幼儿园负责人叶某某立即与郑某某父亲郑某杰取得联系,并及时将伤者送医治疗并住院。住院期间,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教师均前往探望,郑某某7天后出院,经医院诊断为面部开放性骨折。 郑某某出院后,其父母郑某杰、许某某与幼儿园为民事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虽经多次自行协商,但幼儿园与郑某杰、许某某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幼儿园主张郑某杰、许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郑某杰、许某某表示不愿诉讼,也不肯做司法鉴定,于是郑某杰、许某某于7月6日向程溪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司法所在征求了涉事幼儿园调解意愿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问题。幼儿园最多只愿意给予30万元的补偿,而郑某杰、许某某坚持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6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无明显进展。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及时与法官、律师进行了会商,进一步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并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会商意见,调解员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多次与幼儿园沟通,明理析法:一是《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本案中,郑某某系6岁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园应当加以保护;幼儿园老师在看护幼儿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某某与其他小朋友嬉戏打闹行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窗户掉落砸到郑某某面部致其受伤,幼儿园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疏忽。三是本案中,郑某某的受伤是幼儿园设施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致,窗户不牢固掉落才会砸伤郑某某。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工作,最终园方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处。 在此期间,调解员又加强了与郑某杰、许某某的沟通:一是对孩子承受的痛苦和家长的付出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二是休息期间,郑某某与其他小朋友嬉戏打闹、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也说明郑某杰、许某某对孩子平时有些疏于教育;三是告知郑某杰、许某某,郑某某嬉戏行为致伤属防不胜防的意外事件;四是引导郑某杰、许某某,当前最重要的是让孩子尽快恢复学习生活,尽快重新融入幼儿园的正常学习生活中。赔偿问题久拖不决,不仅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调解员的耐心细致开导,让郑某杰、许某某最终放弃了要求幼儿园赔偿60万元的诉求,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标准。 调解员见时机已较成熟,趁热打铁,于7月9日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近5个小时再次的劝说引导,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1.幼儿园愿意一次性赔偿给郑某杰、许某某人民币42万元整(包含郑某某前期住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项)。 2.协议履行后,郑某杰、许某某就该案不再向幼儿园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权利。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调处表示满意。 本案系一起幼儿在园受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涉校涉生纠纷,案件得到成功解决,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本案系幼儿在园发生伤害事故,调解员准确把握,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二是注重了沟通技巧。调解员从双方的实际出发,结合法、理、情,加强沟通,促进双方的理解,从而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化解纠纷;三是坚持不懈努力。本案从受理到成功调处只用了3天的时间,在此期间内,调解员不懈怠、不放松对任何一方的思想开导和法治宣传,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调解员用自己的恒心、决心、信心赢得双方的信任,才使双方握手言和。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程溪司法所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的工作态度,坚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