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破获特大非法收购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标本制品案

2018-03-28 11:30   来源:龙海网   编辑: 郑晓峰    郑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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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收藏的目的是为了文化的传承,但总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所谓爱好,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比如高鼻羚羊的角、梅花鹿鹿头饰品等,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2月8日,龙海市森林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我市公安局的指挥行动下,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收购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标本制品案,在紫泥镇合力将章某逮捕,在及其店铺和家中,查获濒危野生动物标本制品25件,民警已将物品查处予以扣押。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李斌: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我们查获了相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过鉴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梅花鹿鹿头及其鹿角。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有蛇雕,红腹锦鸡、熊皮等众多的濒危的野生动物的标本,经过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章某以非法途径购买了这些濒危野生动物标本制品,放置家中及其店铺,摆放收藏,已触犯法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陈恩永教导员: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此我呼吁广大群众,对于发现非法猎杀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我们森林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市民,如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唐艺渊蔡伟鹏